非本市户口(含本市户口非本区县户口考生)在本市(含非本区县户口)就读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,由考生填写《2012年汕头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“照顾对象”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“照顾对象”申请表》,详见附件8)经所在区县招生办批准,可照顾享受与本市户口的初中毕业生同等报考录取资格(此类考生以下简称“照顾对象”)。
1.革命烈士、因公牺牲军人、残疾军人的子女(提供国家民政部或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证书)。
2.驻汕部队现役军人子女(提供驻汕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证明)。
3.在本市工作的环卫工人和殡葬工人的子女(父母一方必须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,凭区县级环卫部门或民政部门证明)。
4.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(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,父母结婚证,考生出生证)。
5.经市人事局确认的引进人才的子女(提供市人事局颁发的证件)。
6.已在本市申请入户但还在办理过程的考生(中心城区凭市公安局户政科或派出所办证回执;其他区县凭区公安局户政股或派出所办证回执),迁移证明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31日。
7.台湾同胞子女(提供台湾地区签发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和大陆签发有效的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及签注的台湾同胞子女),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(并附按粤台通〔2006〕29号文规定需提交的相关资料)。